“隔墙售电”是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通俗说法,即允许分布式电源通过配电网将电力直接销售给周边电力消费者。电网收取“过网费”,而非先将电量低价卖给电网,再由用户从电网以较高的价格买回。在“隔墙售电”模式下,光伏、风电等分布式电源,可将其产生的电力向周边用户直接销售,从而实现电力生产和消费的直接对接,不仅降低了电力传输过程中的能源损耗,还提高了电力市场效率,为分布式电源的普及和发展注入了动力,同时有助于加速国内新能源消纳,缓解分布式清洁电源大规模并网对配电网造成的压力。
2017年10月31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试点通知》”),提出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机制,即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电力交易;电网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的企业)承担分布式发电的电力输送并配合有关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按政府核定的标准收取“过网费”。上述通知的出台,标志着“隔墙售电”模式的正式启动。
自此,国家及地方相关部门陆续出台支持分布式发电项目市场化交易的政策,对纳入试点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在输电费、政策性交叉补贴等方面予以政策优惠,驱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发展:
时间 |
文件 |
颁发机构 |
相关内容 |
2019年01月07日 |
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 |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 |
降低就近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及收费。对纳入国家有关试点示范中的分布式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交易电量仅执行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及消纳所涉及电压等级的配电网输配电价,免交未涉及的上一电压等级的输电费。对纳入试点的就近直接交易可再生能源电量,政策性交叉补贴予以减免。 |
2021年12月22日 |
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 |
国家能源局 |
推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完善市场交易机制,支持分布式发电参与市场交易,探索建设基于区块链等技术应用的交易平台,建立适应可再生能源微电网、存量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与大电网开展交易的体制机制。推动开展分布式发电就近交易,落实相关价格政策。推动分布式发电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
2022年1月18日 |
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 |
健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鼓励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主体与周边用户直接交易,完善微电网、存量小电网、增量配电网与大电网间的交易结算、运行调度等机制,增强就近消纳新能源和安全运行能力。 |
2022年1月29日 |
“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 |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 |
积极推进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支持分布式发电与同一配电网区域的电力用户就近交易,完善支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价格政策及市场规则。 |
2022年5月6日 |
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
国家能源局 |
推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完善市场交易机制,支持分布式发电就近参与市场交易,推动分布式发电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推动建设基于区块链等技术应用的交易平台,研究适应可再生能源微电网、存量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与大电网开展交易的体制机制。 |
2022年9月20日 |
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行动计划 |
国家能源局 |
大力推进智能配电网标准化,完善分布式电源就地消纳与多元化负荷灵活接入等标准,提升配电网智能调控和双向互动能力。加紧完善以消纳新能源为主的微电网标准,加强多能互补、多能转化及综合利用、源网荷储协同控制等标准制定。 |
2024年2月6日 |
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 |
加强配电网调度智能化建设和信息安全防护系统建设,全面提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逐步构建主配微网协同的新型有源配电网调度模式。建立源网荷储协同调控机制,不断完善新能源功率调控机制,优化分布式新能源渗透率较高地区的保护控制策略,建立健全新型储能调控制度和调用机制,支持各类用户侧调节资源通过虚拟电厂、负荷聚合等方式参与市场,提高配电网调节能力、资源配置能力和自愈能力。提高状态实时感知与故障处理能力,加强分级分层控制,强化分布式电源管控能力。 |
自2017年10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出台“隔墙售电”政策至今,已逾7年,但在各省试点的推进过程中进展缓慢,其中阻力主要如下:
1. 价格机制有待完善
(1)与煤电等传统电源企业之间的电价平衡机制有待完善
绿电“隔墙”供应对煤电等传统电源的利益构成了影响。在清洁能源直连之前,工业企业、工业园区主要依赖煤电等传统电源供电。随着分布式电源的直连介入,煤电等电源的利益可能会受损。然而,由于分布式电源可能无法实现全天候供电,分布式电源电量不足或不发电时,仍然需要依赖煤电。因此,需要一个价格机制来平衡煤电等电源的利益。煤电可以逐步让渡利用小时数,转型为灵活性备用电源,而由此产生的系统成本应按照“谁受益,谁购买”的原则进行分摊。该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将在确保煤电行业持续健康运行的同时,促进新能源的就近消纳和电力系统的绿色转型。
(2)向电网企业支付“过网费”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如通过电网完成电力从买方到卖方的输送,则涉及分布式电源向电网企业支付“过网费”的问题。《试点通知》中规定,“过网费”是指电网企业为回收电网网架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并获得合理的资产回报而收取的费用,其核算在遵循国家核定输配电价基础上,应考虑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双方所占用的电网资产、电压等级和电气距离。分布式发电“过网费”标准按接入电压等级和输电及电力消纳范围分级确定。关于《试点通知》中“过网费”的核算标准,简而言之,就是用户不用缴纳上一级电压等级的输电价格,免去了输配电价中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导致“过网费”低于现行输配电价,将使得电网企业收益减少,甚至出现亏损。
(3)电网系统成本分摊的问题
当前的电网(输配电)投资是按照用户的最大负荷设计的,虽然分布式电源的拥有者和“隔墙售电”的购买者减少了电网侧电量的购买,但电网投资却未减少。“隔墙售电”造成了输配电收入减少,按照输配电价核定制度,假设其他边界条件不变,电网企业少收的输配电电费会造成下一个监管周期输配电价上涨。而在我国现有的电价体系中,同一省区内发电机组执行的是同一上网电价、同一输配电价,因部分用户少缴纳输电费用,导致输配电价的上涨,将导致未参与“隔墙售电”的用户将分摊更多的输配成本。此外,为了维持系统可靠性,发电侧的有效容量投资也需要按照用户的最大负荷设计,与输配电费的问题同理,在发电侧容量电费上,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中特别强调了新型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市场,按有关规定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相关费用,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可见国家能源局也在探寻与电网之间利益冲突的平衡之道,尝试为“隔墙售电”的广泛落地消除障碍。
2. 偏差考核机制尚不完善
在“隔墙售电”项目中,存在对发电量的偏差考核要求,通常为3%至5%。如果实际发电量与预测的发电量存在偏差,发电方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由于清洁能源,如分布式光伏发电受天气变化的影响较大,进行中长期的电量预测存在一定的难度,可能导致发电方面临经济损失的风险。
1. 部分地区出台政策情况
在国家层面不断推进“隔墙售电”项目试点的背景下,多地区也结合当地情况积极开展实践,出台了关于发展“隔墙售电”项目的政策:
时间 |
文件 |
颁发机构 |
相关内容 |
2019年12月9日 |
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 |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目前主要按照年度为周期开展双边协商交易。分布式发电项目与就近的电力用户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后达成交易。 |
2022年9月29日 |
浙江省电力条例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分布式光伏发电、分散式风能发电等电力生产企业可以与周边用户按照规定直接交易,具体办法由省电力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2024年5月25日 |
河南省工业企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暂行)(“实施细则”)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以绿电就近、就地、就低、可溯源为目标,鼓励建设绿色专变、绿色专线,保障一体化项目新能源电力电量直接为用户服务。 |
2. 关于河南省“绿色专变、绿色专线”模式
河南省在推动“隔墙售电”模式的过程中,提出了建设“绿色专变、绿电专线”的方案,即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新能源配套接入工程,直接接入用电负荷侧配电设施。通过建设“绿色专变、绿电专线”,企业可以实现与周边用户的直接电力交易,而无需缴纳“过网费”。以此,避开了我们上述提到了支付“过网费”以及电网系统成本分摊的问题。但在公共土地上建设发电企业与用电企业之间的配电线路,所涉及的土地使用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无论如何,河南省实施细则的出台是“隔墙售电”的制度创新,为未来其他各省市地区有关政策的出台作出了示范。
随着电源结构中新能源占比不断提升,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升级与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迫在眉睫。“隔墙售电”机制作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重要实践,广泛落地已成东流之势。但如何突破既有制度的藩篱,在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中找到平衡之法,以“过网费”为代表的争议背后,不仅是各方的利益博弈,也涉及我国电价机制改革这一更复杂的问题,其机制仍有待进一步探索。我们将继续关注,并跟进最新法规动态,适时对相关法律问题作出更新,以飨读者。
调配全所资源、长期陪伴客户的一站式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