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涉港跨境继承问题繁杂,经常面临两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与挑战。本文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介绍香港继承制度,阐述无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和继承顺序等问题;下篇从实践角度出发,探讨分析无遗嘱情形下,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的具体流程与要点。
(一)概述
在香港司法实践中,一旦有人过世,其生前在香港的财产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会被自动“冻结”并转为遗产,法庭会自动介入遗产管理和分配工作,继承人向香港高等法院承办处申请并获取授予书前,根据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认证与遗产管理条例》第13条和第60J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将或企图将遗产转移带离香港境内;将遗产管理官(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是当然遗产管理官)要求交出的财产毁灭或隐藏,或拒绝交出该财产,均属于犯罪行为,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况在无授予书的情形下也可处理死者的遗产:
(1)如果遗产是由手头现金、(死者个人账户的)银行存款或强积金组成,且总数额不超过150,000港币,遗产管理官可协助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1]——身故者的遗嘱执行人或者指定的亲属向民政事务总署申请确认通知书、准备立遗嘱人的资产负债清单并按申请的具体情况提交不同的证明文件,即可处理该小额遗产,此种情况无需遗产承办处申请授予书。
(2)未获取授予书期间,如急需从遗产中取出款项用以支付身故者的丧葬费或供养遗属的,可以向民政事务总署申请“需要支用款项证明书”即可支取款项,但此申请不适用于身故者与他人联名的银行账户。
(二)授予书
授予书(grant)俗称“承办纸”,是一项法庭命令,授权承办人全权处理遗产。授予书包括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和遗产管理书三类。
根据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认证与遗产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香港高等法院对所有与死者遗产的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有关的事宜,均有司法管辖权,并有权对死者遗产授予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书,以及有权更改或撤销该等授予[2]。即无论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留下遗嘱,若要合法地获权处理被继承人在港遗产,必须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请,以获取遗产授予书(Grant)。
如果被继承人身故后,留下了有效遗嘱且遗嘱中明确了遗嘱执行人,则由该主体作为申请人,向高等法院申请取得遗产承办的授予书,由高等法院通过法庭命令授权该执行人管理死者的遗产,获得授权的人士即成为“遗嘱执行人”,该类法庭命令为“遗嘱认证(probate)”。
如果被继承人留有遗嘱但未明确遗嘱执行人(或遗嘱执行人无法或者不愿意履行职责)或者未留下遗嘱,根据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9条及第21条的规定,由法律规定的可提出申请授予书的相关主体作为申请人,向高等法院申请获得授予书。后续由高等法院通过法庭命令授权相关人士管理死者的遗产,获得授权的人士即成为“遗产管理人”,相关的法庭命令为“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with will annexed))”或“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序号 |
情况 |
继承人 |
继承规则及份额 |
(1) |
只遗留下配偶 |
配偶 |
继承剩余遗产 |
(2) |
只遗下后裔 |
后裔 |
平均分配剩余遗产 (若子女已故,则由已故子女的子女代为继承已故子女的份额;如果已故子女的子女多于一个,则平均分配。) |
(3) |
只遗下父母 |
父母 |
平均分配剩余遗产的一半 |
(4) |
遗下配偶与后裔 |
配偶 |
继承非土地实产 扣除非土地实产、死亡税后,单独继承50万港币 如有剩余,再继承所剩遗产的一半 |
子女 |
如有剩余,平均分配所剩遗产的一半 |
||
(5) |
遗下配偶、父母或兄弟姐妹(含已故兄弟姐妹的子女),但没有后裔 |
配偶 |
继承非土地实产 扣除非土地实产、死亡税后,单独继承100万港币 如有剩余,再继承所剩遗产的一半 |
父母 |
平均分配所剩遗产的一半 |
||
兄弟姐妹 |
若父母已故,兄弟姐妹平均分配所剩遗产的一半。 |
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与程序。在无遗嘱继承中,需根据死者居籍及遗产性质,确定适用的法律,并遵循严格的法律流程。不动产继承依据香港法律,动产继承则需要依据死者居籍法律。面对法律差异与繁琐程序,申请人需详细了解法律细节,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确保继承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1] 参见香港司法机构官网: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第三部分 遗产管理官 3.3 遗产管理官在甚么情况下会协助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
[2] 参见: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73!en-sc?INDEX_CS=N 香港法例第73章 《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3条“法院在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方面的司法管辖权”
[3] 参见香港司法机构网站:https://www.judiciary.hk/zh_c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第十一部分 常见问题 11.6 何谓“居籍”?
[4] 参见香港司法机构网站:https://www.judiciary.hk/zh_c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第十一部分 常见问题11.7 我如何证明死者去世时以香港为居籍?
[5] 参见香港司法机构网站:https://www.judiciary.hk/zh_c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第七部分 谁可以申请授予书?7.4申请应该由谁提出?
[6] 参见: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73!en-sc?INDEX_CS=N 香港法例第73章 《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继承无遗嘱而去世者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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