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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生就是博-尊龙凯时家事财富 | 内地居民无遗嘱继承香港遗产(上)
    2024.08.23 | 作者:郑春杰、柳维潇 | 来源:家事服务与财富管理
    引言
     

    实务中涉港跨境继承问题繁杂,经常面临两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与挑战。本文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介绍香港继承制度,阐述无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和继承顺序等问题;下篇从实践角度出发,探讨分析无遗嘱情形下,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的具体流程与要点。

     
     
    一、香港遗产继承制度
     

    (一)概述


    在香港司法实践中,一旦有人过世,其生前在香港的财产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会被自动“冻结”并转为遗产,法庭会自动介入遗产管理和分配工作,继承人向香港高等法院承办处申请并获取授予书前,根据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认证与遗产管理条例》第13条和第60J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将或企图将遗产转移带离香港境内;将遗产管理官(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是当然遗产管理官)要求交出的财产毁灭或隐藏,或拒绝交出该财产,均属于犯罪行为,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况在无授予书的情形下也可处理死者的遗产:


    (1)如果遗产是由手头现金、(死者个人账户的)银行存款或强积金组成,且总数额不超过150,000港币,遗产管理官可协助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1]——身故者的遗嘱执行人或者指定的亲属向民政事务总署申请确认通知书、准备立遗嘱人的资产负债清单并按申请的具体情况提交不同的证明文件,即可处理该小额遗产,此种情况无需遗产承办处申请授予书。


    (2)未获取授予书期间,如急需从遗产中取出款项用以支付身故者的丧葬费或供养遗属的,可以向民政事务总署申请“需要支用款项证明书”即可支取款项,但此申请不适用于身故者与他人联名的银行账户。

     

    (二)授予书


    授予书(grant)俗称“承办纸”,是一项法庭命令,授权承办人全权处理遗产。授予书包括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和遗产管理书三类。


    根据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认证与遗产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香港高等法院对所有与死者遗产的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有关的事宜,均有司法管辖权,并有权对死者遗产授予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书,以及有权更改或撤销该等授予[2]。即无论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留下遗嘱,若要合法地获权处理被继承人在港遗产,必须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请,以获取遗产授予书(Grant)。


    如果被继承人身故后,留下了有效遗嘱且遗嘱中明确了遗嘱执行人,则由该主体作为申请人,向高等法院申请取得遗产承办的授予书,由高等法院通过法庭命令授权该执行人管理死者的遗产,获得授权的人士即成为“遗嘱执行人”,该类法庭命令为“遗嘱认证(probate)”。


    如果被继承人留有遗嘱但未明确遗嘱执行人(或遗嘱执行人无法或者不愿意履行职责)或者未留下遗嘱,根据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9条及第21条的规定,由法律规定的可提出申请授予书的相关主体作为申请人,向高等法院申请获得授予书。后续由高等法院通过法庭命令授权相关人士管理死者的遗产,获得授权的人士即成为“遗产管理人”,相关的法庭命令为“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with will annexed))”或“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二、内地居民无遗嘱继承香港遗产
     
    在无遗嘱的情形下,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根据被继承人的居籍和遗产的形态的不同,所适用的法律也会有所区别,进而会影响到申请遗产管理书的主体资格认定、继承人范围的认定以及继承份额的认定。

    根据香港现行的普通法,法律适用规则如下:若继承“在港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若继承“在港的动产”,则适用身故者去世当日的居籍所在地法律。
     
    (一)居籍

    就申请授予书而言,居籍是重要的法律概念。对于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个案,普通法适用于断定死者去世时的居籍;至于2009年3月1日或之后去世的个案,则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条例》规管。简单来说,居籍指死者去世时合法逗留并打算以之作为永久居所的国家或地方。任何人都不能没有居籍,亦不能同时拥有两个居籍。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居籍决定了适用的法律、应向何人发出授予书,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遗产。[3]

    在判断死者生前是否以香港为居籍时,遗产承办处会考虑的因素包括:(1)死者是否合法地身处香港、(2)死者生前身处香港多长时间、(3)死者在香港是否有固定居所及工作、(4)死者的大部分资产是否位于香港、(5)死者是否有其他亲属及/或朋友在香港等,以证明死者是否意图无限期以香港为家。按照惯常做法,如果死者在香港去世,以及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遗产承办处通常会接纳他去世时以香港为居籍。但是,如果情况并非如此,例如死者在中国内地/海外去世,或他在香港的逗留受到入境事务处的限制,为了证明死者去世时以香港为居籍,申请人须存档一份(最好由死者的尚存配偶或一名家庭成员拟备)的誓章,说明以下事项:(1) 死者的住址,以及居所的形式(例如属于租住还是自置物业);(2) 死者在香港逗留的时间,以及死者有没有打算永久或无限期居于香港;(3) 死者的业务、大部分的投资和资产的所在地;(4) 死者的家人和朋友的所在地;以及(5) 死者的证件和私人物品的存放地和死者的社交习惯等等。[4]
     
    (二)遗产为不动产或遗产为动产,死者的居籍为香港

    内地居民离世后,遗产为不动产或遗产为动产同时死者的居籍为香港,法院会依据香港法律确认有权申请遗产管理书的主体、有继承权的人士及继承份额。
     
    1.申请人顺位

    根据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21条,有权申请遗产管理书的人员优先次序如下: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已故兄弟姐妹的后裔)。被授予遗产管理书的人员即为遗产管理人,如果多人具备同等资格可申请遗产管理书,又存在争议的,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由法庭决定谁可被委任为遗产管理人。

    按照一般规则,授予书的申请应该由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提出,如果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去世或放弃获得授予书的权利,则享有较低优先权的人士有权获得授予书,但必须向遗产承办处提交有关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死亡或放弃权利的证据。[5]

    2.继承人继承规则

    根据香港法例第73章 《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6],不同情况下继承人的顺位和继承规则如下:
     

    序号

    情况

    继承人

    继承规则及份额

    1)

    只遗留下配偶

    配偶

    继承剩余遗产

    2)

    只遗下后裔

    后裔

    平均分配剩余遗产

    (若子女已故,则由已故子女的子女代为继承已故子女的份额;如果已故子女的子女多于一个,则平均分配。)

    3)

    只遗下父母

    父母

    平均分配剩余遗产的一半

    4)

    遗下配偶与后裔

    配偶

    继承非土地实产

    扣除非土地实产、死亡税后,单独继承50万港币

    如有剩余,再继承所剩遗产的一半

    子女

    如有剩余,平均分配所剩遗产的一半

    5)

    遗下配偶、父母或兄弟姐妹(含已故兄弟姐妹的子女),但没有后裔

    配偶

    继承非土地实产

    扣除非土地实产、死亡税后,单独继承100万港币

    如有剩余,再继承所剩遗产的一半

    父母

    平均分配所剩遗产的一半

    兄弟姐妹

    若父母已故,兄弟姐妹平均分配所剩遗产的一半。

     
    三)遗产为动产,死者的居籍为内地

    内地居民离世后,遗产为动产,其居籍为内地,香港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内地相关法律判断继承人的范围以及顺位等,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有资格向遗产承办处提交申请。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由于需要向香港法院示明内地法律规定,所以申请人还需提交一份涵盖内地法律的誓章。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实务指导》B5章的规定,死者去世时以中国内地为其居籍的,申请人通常需请执业5年以上的内地律师出具关于内地继承法律方面的誓章,且需经内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外交部授权的外事部门办理附加证明书手续。
     
     
    三、小结
     

    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与程序。在无遗嘱继承中,需根据死者居籍及遗产性质,确定适用的法律,并遵循严格的法律流程。不动产继承依据香港法律,动产继承则需要依据死者居籍法律。面对法律差异与繁琐程序,申请人需详细了解法律细节,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确保继承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1] 参见香港司法机构官网: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第三部分 遗产管理官 3.3 遗产管理官在甚么情况下会协助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

    [2] 参见: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73!en-sc?INDEX_CS=N 香港法例第73章 《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3条“法院在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方面的司法管辖权”

    [3] 参见香港司法机构网站:https://www.judiciary.hk/zh_c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第十一部分 常见问题 11.6 何谓“居籍”?

    [4] 参见香港司法机构网站:https://www.judiciary.hk/zh_c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第十一部分 常见问题11.7 我如何证明死者去世时以香港为居籍?

    [5] 参见香港司法机构网站:https://www.judiciary.hk/zh_c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第七部分 谁可以申请授予书?7.4申请应该由谁提出? 

    [6] 参见: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73!en-sc?INDEX_CS=N 香港法例第73章 《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继承无遗嘱而去世者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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